撤县改区的要求,撤县改区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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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县改区需要哪里审批?
撤县设区一般是指直辖市或地级市将其所辖的县改设为市辖区。撤县设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政府同意,最后经过民政部和国务院实地考察各方面达标后方能批准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撤县设区是中国城市化发展的一种行政方案,目的在于提升城市化水平和产业水平。
撤县建市条件?
撤县建市原则上属于县级市,属于省里管理,地级市代管的原则。条件如下:
城镇非农产业从业人员25万余人,其中非农业户口非农业产业从业人员20万余人。
工农业总产值30多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占80%以上。
全区生产总值超过25亿元。
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35%。
满足撤县划市条件要比较严格,首先县级市人口要达到100万以上,配套设施要完善、有完善的经济来源,工业收入来源要远超农业收入。根据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满足条件可上报国家批准。往往批准审核时间5-10年,不满足条件的往往不会被批准,审核流程比撤县划区,难易程度加大。
一、非农业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6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著名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边境口岸,虽然非农业人口不足6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2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市的建制。
二、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所在镇,非农业人口虽然不足10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3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市撤县。
三、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设区的市),已成为该地区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中心,并对周围各县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可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一个市领导多少县,要从实际出发,主要应根据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状况,以及城市经济实力大小决定。
四、有关设市的审批手续,仍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办理。
撤乡设镇标准和要求有什么区别?
乡能否随意“撤乡改镇”,城区范围内是否可以多设几个街道?“撤乡设镇”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对于这些问题,此次发布的两份文件都进行了明确。
《镇标准》提出,拟设镇区域要在人口和面积、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条件。如常住人口不低于2.5万人、建制村通客车率达100%、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等。这些条件都是设置镇的“硬杠杠”,只有在乡与乡、乡与镇合并设镇的,边境地区、重要工矿区、重点产业区、特色旅游区、省际边界区以及国防建设等特殊需要地区确有必要设镇的,才可适当放宽条件。设立镇由地方政府制定方案逐级申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街道标准》也明确了设立街道的人口和面积、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应达到的条件。如面积不低于10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不低于5平方千米,最近连续两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的平均值。设立街道由设区市政府审批,但涉及乡镇行政区划变更的,需事先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政府批准。
《镇标准》和《街道标准》均强调,设置镇和街道应“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原则上不突破现有乡镇和街道总量。可以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等方式设镇。设立街道要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地域面积、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且要有利于理顺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城市区域实行扁平化管理,促进城市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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